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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管制刀械政令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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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5-23 12:13:36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列管自衛槍枝、一般槍砲彈藥、刀械法令暨宣導:自衛槍枝持有人出國,其槍枝、彈藥,應交警察機關代為保管違者依規定裁處行政罰款。
轄內合法營業登記經營相關項目之體育用品社、魚具店及潛水器材社等商店,其陳列販賣魚槍,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。

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團體、人民或廠商購置使用、製造或販賣列管槍枝、彈藥、刀械,應向中央機關(警政署)申請許可。

手槍、空氣槍、獵槍及其他槍砲、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持有、寄藏或陳列。

原住民未經許可,製造、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、魚槍,或漁民未經許可,製造、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,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鍰。

進口、製造魚槍完成後,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,始得於經合法營業登記經相關營業項目之體育用品社、魚具店及潛水器材社等商店陳列、販賣。

人民或團體因紀念、裝飾、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,得申請持有刀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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